close

  法制網新竹二手餐飲設備記者 辛紅
  “我國證券市場對與違法違規的查處過於倚重行政處罰,刑事問責的頻度和力度都不大,民事責任更是有目共睹的‘短板’。”由中國社科院法學所近日出版的《法治藍皮書(2014)》認為,我國證券法律責任制度從責任設定到實施機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礙和結構性的缺失,應當建構以法律責任房屋貸款為表現形式的最為適當的法律防範與製裁機制。
   刑事問責力度偏褐藻糖膠哪裡買小民事成“短板”
  藍皮書分析,證券法中涉及民事責任的條款共計13 條。但目前僅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訴訟開閘,自2003年迄今,雖然有幾例訴訟被譽為具有里程碑的意義,但由於中國缺乏集團訴訟的訴訟形式,股民能夠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救濟的實屬寥寥。有報告選取2001年1月至2011年6月間證監會房屋出租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所做的133個行政處罰決定,分析發現無人提起民事訴訟的上市公司竟高達90家。
  從行政責任看,證券法有48個法律責任條文,其中有40多個條文具體規定了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有學者對中國證券市場成立以來查處的全部31起內幕交易案件加以分析後發現,被處以行政處罰的內幕交易案件居多,為25件;被移交司法或追固態硬碟優點究刑事責任的僅為6件;提起民事訴訟的有兩宗,且均以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或撤訴方式結案。而反觀美國,僅2009-2010 財年提起證券刑事訴訟就高達139起。
  藍皮書認為,在成熟市場中,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三足鼎立”,共同構成證券市場法律責任制度的三大支柱。而在中國市場,證監會的查處都過於倚重行政處罰,刑事問責的頻度和力度都不大。至於民事責任的欠缺,更是中國有效規制證券市場不當行為的有目共睹的“短板”。
  行政處罰條文規定過細易被規避
  藍皮書認為,中國證券法律責任制度的實施效果不容樂觀,根源在於制度設計不科學以及缺乏效率,三種法律責任類型配比的嚴重失衡,行政體制機制與證券市場機制之間關係的紊亂糾結,尤其是民事法律關係實現機制受到行政法律關係實現機制的過度壓抑以至取代。
  藍皮書認為,目前最為突出的問題是,證券法實施過程中很少適用民事法律規範。究其原因,是行政監管的過度控制在制度上和實施效果上都壓縮了司法機制的作用空間。
  證券法在法律責任結構設置上存在的另一突出問題是,在許多個別法律責任條款中,均有內容不合理不完備之處。
  藍皮書認為,突出的特點是行政責任刑事化。證券市場交易形式的多樣化複雜化,不能逐個規定行為樣態並予以處罰,而現行的行政處罰條文沿襲了刑事處罰之思路,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規定過於詳細具體,致使條文可適用的空間太小。行政執法容易陷入兩難境地:如果不執行處罰,沒法管理市場;如果嚴格依法執行處罰,則很多該處罰的行為又逍遙法外。
  在證券民事責任制度方面,其相對疏漏的狀況並沒有隨著證券法的修改而得到徹底改變。如證券法第76條情形對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規定過於原則和可操作性不足,致使民事責任的追究舉步維艱。操縱市場的規定亦是如此。
  此外,相當多民事責任規範不合理。如為充分保護投資者權益,證券法設置了多重的民事連帶責任制度。但已發行證券因核准撤銷而返還時,承銷商、發行人的董事高管等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證券法卻沒有規定。
  配套機制匱乏實施效果打折扣
  藍皮書還認為,在證券法律責任制度體系中,由於配套機制的缺乏,很多證券法所精心設計的法律機制無法實現。由於缺乏財政回撥制度,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無法落實;證券違法行為與他人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尤其是可以量化為賠償數額計算的因果關係,尚缺乏明確的規定和實際處理經驗,致使證券糾紛訴訟難未根本解決。
  在行政責任方面,行政處罰權長期未得到合理配置。證監會查處的案件數量急劇增長,監管資源卻很難同步增加。如何創新監管方式,儘快引入證券監管和解制度是解決當前執法困境的一個理性選擇。
  此外,通過對證監會2006年以來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相關法律依據和證券法條款可以發現,現行部分法律責任條款使用效率不高,從而成為看似美麗卻很少實施的“睡美人”條款。例如,證券法第192條、第194條、第197條、第199條、第204條、第207條、第214條、第215條以及第78條。
  藍皮書認為,對於“睡美人”條款,應逐一分析,以建構既符合證券法理又有實際功效的證券法律責任體系。
  民事賠償僅限於救濟補償而非懲罰
  藍皮書建議,要恰如其分配置責任類型,科學建構法律責任體系。法定行政處罰責任的幅度和刑事責任的量刑範圍,要為加大打擊內幕交易力度提供足夠的空間,可以根據不同時期遏制內幕交易行為的需要而合理裁量,而民事責任追究的適用效果,則只能限於投資者實際損失範圍內的救濟補償。
  藍皮書認為,強化證券法律責任體系需要理性的制度設計。但對證券法律責任制度的重視,並不等於對證券法律責任的加重。所謂“有違法的,就罰;有嚴重違法的,就狠罰”的責任理念,反倒會受到法律實施效率降低、實施效果變劣的實踐懲罰。證券法律責任體系的建構,必須符合證券市場的運行機制以及體現其中的市場主體行為邏輯,必須符合法律建構與實現過程中的規律性本質。
  藍皮書還建議,根據證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內容、性質與危害,設置好三種法律責任形態的制度節點。做好同一證券法律責任的內容銜接,使其輕重適當、配置均衡。
  此外,證券法律責任條款在設置時,要做到證券法律責任適用的假定情形單一明確,避免漏項。在證券法律責任制度建設中,不能忽略對程序規範的設計與設置。例如,虛假陳述損害賠償案件的提起條件等,證券行政法律責任制度的覆議程序等。  (原標題:證券違法違規查處過於倚重行政處罰)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rmaccfc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